《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
办法》解读
一、制定背景
2018年4月,省体育局、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《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》(皖人社发〔2018〕)19号),合肥、芜湖、黄山、安庆等市相继出台了奖励办法。
2021年9月,省政府印发《体育强省建设方案》(皖政〔2021〕)43号),明确要求各市加大政策支持,完善运动员、教练员、科医人员奖励政策。
二、起草过程
2022年3月,市教体局起草《奖励办法》初稿。
3月11日,市教体局召开县市区教体局征求意见会。
4月15日,市教体局党委会讨论研究《奖励办法》。
4月18日,市教体局书面征求市财政局、市人社局等市直有关单位意见。
5月7日,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会。
5月9日,市教体局召开运动员、教练员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。
5月11日,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。5月13日,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合规性审查。
2022年5月23日,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
三、原则依据
出台《奖励办法》主要目的是激励我市运动员、教练员、基层管理人员认真刻苦训练,顽强拼搏,力争取得优异成绩,彰显体育精神,促进体育事业发展。
《奖励办法》主要参考《安徽省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在借鉴其他市好的做法的基础上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、范围和标准。
四、主要内容
《奖励办法》共15条,明确了奖励对象、奖励范围、奖励标准、奖励程序以及有关纪律要求。
(一)奖励对象。在宣城市注册或代表宣城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、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。
(二)奖励范围。对参加奥运会、全国运动会、世界锦标赛、世界杯、青奥会、亚洲运动会、全国青年运动会、安徽省运动会、安徽省全民健身运动会、安徽省青少年锦标赛等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、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等进行奖励。
(三)奖励标准。参照省奖励办法及周边市同类奖励办法,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确定,具体详见《奖励办法》。
(四)奖励程序。由市教体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运动员获奖情况及奖励标准进行核算、汇总,奖励分配方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报市财政局审核、拨付。当年比赛的奖励资金于下年第二个季度前发放。
五、创新举措
对参加省级及以上残疾人体育比赛并获奖的运动员、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等,按照同级赛事同等奖励执行。
六、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
解读机关:宣城市教育体育局
解读人:方超
政策咨询服务电话:0563-3758123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