示例:2440万按4年摊销,每年610万。
2. 转出球员(卖方俱乐部)
(1)处置无形资产:
按转会收入与球员账面净值差额确认损益。
借:银行存款 [转会费]
累计摊销 [已摊销额]
贷:无形资产——球员技术 [账面价值]
资产处置损益 [差额,可为正或负(借方)]
示例:球员账面价值1000万,转会费2400万(含税金额):
借:银行存款 2400万元
贷:无形资产 1000万元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135.85万元(2400×6%/106%)
资产处置损益 1264.15万元(2400/106%-1000)
三、临时转会(租借)的会计处理
1.租入方俱乐部:
支付的租借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,不确认资产。
借:管理费用/其他业务成本 [租借费不含税金额]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
贷:银行存款 [租借费]
2.租出方俱乐部:
收到的租借费确认为租金收入。
借:银行存款 [租借费]
贷:其他业务收入 [租借费不含税金额]
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
四、特殊情形的处理
1.青训球员出售
青训球员成本已费用化,转会费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损益,形成“纯利润”。
政策逻辑:初始培养成本计入损益,转会收入无对应成本抵销。
2.摊销年限调整
合同跨越30周岁时,按合同年限摊销;30岁以上球员直接按合同期摊销。
续约处理:剩余未摊销成本转入新合同期重新摊销。
3.分期付款转会
未支付款项计入应付账款(流动/非流动负债),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。
五、税务处理
1.增值税:
转会费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,税目为“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”。
2.企业所得税:
(1)转会收入减去账面成本后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,青训球员转让的“纯利润”需全额缴税。
(2)临时转会的支出,可以在转会期间分摊均匀扣除;
(3)永久转会支出,作为“无形资产”处理,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扣除,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;“无形资产”发生减值的,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;
(4)永久转会的转出俱乐部发生损失的,按照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